2022年执行程序相关法条变化及适用

背景: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该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两处重要条文的修改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有两处重要条文的修改引发大众的关注。一个是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熟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一条文修改是对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类型的拓展,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将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严格排除在外,而此次该条文经过修改后,明确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适用范围。近年来随着诉讼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和法院、当事人对诉讼便捷化的需求,对文书送达的方式也应与时俱进,因此,往后只要是法定的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就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电子邮箱、微信、QQ、手机短信号码或者其他社交网络媒体来送达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书。

还有一个就是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广大中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来说,时间就是一个隐晦的战场。此条文的修改,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原先的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在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利于执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属于实质性利好。

二、法律文书的制作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半月有余,对法院执行干警们来说,最先涉及到的自然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对于其中的法条援引部分,应当准确无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执行实施类法律文书及其具体法条适用。

1、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2、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条文已进行删改,财产报告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至第七条。】

3、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

①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XX)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②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XX)项之规定

4、执行裁定书(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XX)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XX)款第(XX)项之规定

5、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6、执行裁定书(查封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7、迁出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8、执行裁定书(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9、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0、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XX)项之规定

11、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XX)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12、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XX)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13、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14、执行裁定书(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出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抗拒执行或者具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相关人员、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形,执行人员应当果断准确地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注:以下法条均出自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拘留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3、【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4、【罚款金额、拘留期限等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四、分期履行情形下的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还调整了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情形下的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点,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此调整在于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相统一,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关系到法律的权威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中基层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干警更应结合执行具体实践,正确理解条文内容,确保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

附: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025-05-31 20:33 点击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