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环限改〔2024〕9号

闽榕环限改〔2024〕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8495342J

住所:闽侯县大湖乡后洋村

法定代表人:林家斌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在场区西南侧的环场通道旁露天堆放大量猪粪且运输过程大量猪粪洒漏、堆积在环场通道及通道旁雨水沟,导致猪粪随雨水冲至下游的排洪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2.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3.2024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局情况);

4.2024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8份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5.2024年3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6.2024年3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家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3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及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情况);

8.2024年3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养殖粪污处置协议书(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处置去向);

9.2024年3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10.2024年3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1.2024年3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照片共7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12.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关于你公司企业规模信息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13.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4.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15.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

16.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叁位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5-10 06:05 点击量:89